前言: 2002年4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M异氰酸酯(TDI)(型号为 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由此拉开了我国对进口TDI反倾销的序幕......

沧州大化TDI反倾销事件开始

2002年4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M异氰酸酯(TDI)(型号为 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D)(型号为TD180/20)进口产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毗证据审查后认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口产品立案调查。

2002年5月我国商务部做初步裁定

根据2001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日本 
1、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28% 
2、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INC.) 19% 
3、其他日本公司:49% 
(二)韩国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22%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6% 
3、其他韩国公司:22% 
(三)美国 
1、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国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 23% 
3、其他美国公司: 28%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商务部作出初裁与终裁决定

2003年6月10发布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
  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 
  被调查产品种类: 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 
  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 
  化学分子式:C9H6N2O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 
  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易(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产品用途:制备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5% 
  2、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4% 
  3、其他日本公司:49% 
  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3% 
  2、韩国FINE CHEMICAL 株式会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3% 
  3、其他韩国公司: 5% 
  美国公司 
  1、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国拜耳聚合物有限责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7%
  3、其他美国公司: 28% 
  四、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11月22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照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按相应的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计征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作出期中复审裁定

在终裁后的一年时间内,日本、韩国的TDI生产商、出口商不仅存在倾销行为,而且倾销幅度不断加大。如果对此听之任之,国内TDI企业一旦被恶意倾销挤垮,我国的TDI供应只能完全依赖进口,中国的TDI市场和下游企业的发展,就完全受制于国外公司,损失将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沧州大化再举反倾销大旗,于2004年12月20日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要求。据了解,日本和韩国的5家企业于近日应诉并接受调查,期中复审调查将于2006年2月2日之前结束。

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日本公司 
  1. 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2.45% 
  2. 其他日本公司 60.02% 
  韩国公司 
  1.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 4.05 % 
  2. 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5.08% 
  3. 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 15.78 % 
  4. 其他韩国公司 61.14% 
  二、反倾销税的计征 
  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1月10 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复审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一月十日

TDI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为期5年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终止。
    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11月2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结束语

虽然进口TDI解禁,但在近两年我国国内的TDI产能激增,从2011年开始就已经过剩,价格竞争激烈,进口资源在价格上已经没有了以前的优势。而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内中高端TDI产品的质量在不断提升,已经能逐渐替代进口货源,因此此次的解禁预期对国内TDI市场的现有格局不会造成明显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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